(三)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设立各级志愿服务专项基金。
作为一项非营利性事业,志愿服务必须有稳定的经费保障。从国际上看,志愿服务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资助、项目经费、政策支持、企业公民投入和社会捐赠五个方面。由于志愿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投入应是志愿服务的最主要经费来源。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共青团中央所属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年经费的40%是由政府提供的;深圳市为支持义工联合会的日常工作,除给4个固定编制外,每年还提供活动经费40万元;杭州市志愿者协会80%的经费是由政府财政给予开支;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经费的40%是由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北京市志愿者协会、重庆市志愿者总会、成都市志愿者协会、广州市义工联合会和嘉兴市志愿者协会的经费的60%也是由政府提供的。在我省,除了厦门市财政拨款30万作为厦门市志愿者协会的活动经费,各级团委、科协、红十字志愿服务依靠有限的专项经费外,其余地市、行业的志愿者服务都没有固定、充足的经费来源。
应推进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募集为主要来源、志愿者组织所在行业为依托、商业性途径筹集为主要形式的志愿服务投入机制。建议设立省、市、县三级志愿服务专项基金。从省文化基金中划拨1000万作为省级志愿服务专项基金的引导经费,市、县参照设立。除了引导经费以外,各级财政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或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一元的标准设立志愿服务活动专项经费,纳入志愿服务专项基金。各级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负责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除直接拨款、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外,政府还可考虑采取减免税、允许志愿组织直接向社会募捐等政策调整的方式来缓解志愿服务资金不足的问题。
2、建立志愿服务法律体系。
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立法保障也是国际志愿服务所以能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近几年,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方兴未艾,制定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及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已是大势所趋。实践证明:立法走在前列的地区,其志愿者组织的有效运作也走在全国前列。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立法,明确志愿服务法律性质,保障志愿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已成为我省进一步深化志愿服务工作的当务之急。
志愿服务立法的内容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对志愿服务进行界定,以便与强制性的服务、收取报酬的服务、家庭成员间的服务相区别。第二,明确志愿服务和志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任何志愿者、志愿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明确志愿组织的独立地位,保障志愿组织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发展会员等方面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第四,明确公民有参加志愿服务的义务,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等群体参加志愿服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第五,明确志愿者、服务对象、志愿组织三方的法律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第六,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服务的伦理守则,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同时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如志愿者的学习、生活、工作、劳动保护、人身保险、医疗等相关保障。第七,明确志愿服务的奖惩规定,将鼓励志愿服务的制度和措施法律化;第八,有关志愿服务经费筹措、捐赠优惠和管理运营的规定。
我省的志愿服务立法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仍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应在补充和完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尽快会同省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制订《福建省志愿服务条理》,建立志愿者工作社会支持机制,并适时商请人大、政协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规或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和调研。
(四)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服务社会实效。
1、建立规范化的志愿服务管理体制。
一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要对全省志愿者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根据地域分布,给不同的市/县配号,各市/县再根据其地域分布和系统结构,二级配号(如给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的志愿者给予不同的首起号),往下类推,使全省境内的每一个志愿者都将拥有唯一的一个志愿者注册序列号和一本志愿者证书,凭证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这样做既可避免同一个志愿者在多个部门或组织重复注册的现象,有利于志愿者的统计和工作规划,又避免一人多证造成的资源浪费及志愿者证书泛滥“贬值”。与之相应,应建立统一的志愿人员资料库,实现志愿者资源的共享。目前各部门、行业、志愿者组织手中都掌握着一批志愿者,但由于各家兴办志愿服务的行政色彩较浓,对志愿者的利用率并不高,由此造成资源浪费。为此,有必要以行政区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人员资料库,并实现志愿服务人员在各组织间的共享,以更加有效地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
二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服务认证和考评体系。志愿服务认证和考评体系是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肯定,从激励大多数人的角度出发,应在全省建立以小时制为主导取向的志愿服务认证和考评体系。即以小时为单位,记录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经历。对于不适合用时间来计算的志愿服务(如献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方式来记录其服务经历。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经历累计达到一定的量,可以评为星级志愿者,奉献越多,星级越高。再往上,还有各部门及各志愿者协会的金质奖章乃至国家级杰出志愿者等等。这既是对志愿者参与服务的真实记录,也是提高志愿者参与积极性的有效激励措施。
2、建立科学化的志愿服务实效机制。
一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志愿者的激励主要分为自我激励、组织激励和社会激励几个方面。自我激励主要通过在志愿活动中满足志愿者个人精神、情感、思想乃至生活上的需要的方式实现。组织激励主要通过在志愿者组织内部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认定制度实现。而社会激励则需要对志愿者进行认可与表彰。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升、评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争取将优秀志愿者列入文明市民、杰出青年等个人荣誉表彰范围,将志愿者工作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集体荣誉的考核指标。建立定期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个人命名表彰制度。
二要建立培训机制。建立科学化的志愿服务培训机制,应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严格培训制度。志愿者正式注册前必须进行系统培训,在实施具体服务项目前也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对志愿者的培训经历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各类培训的时间应有明确的要求,培训情况要作为志愿者考核的重要依据。其次,要完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志愿服务理念的培训,使志愿者对所从事的事业产生高度的认同;二是志愿者权利义务及纪律方面的培训,以确保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三是志愿服务基本技能的培训,要围绕志愿服务重点领域,设定相关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教授有关基础知识,讲解服务的技巧和礼仪,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确保志愿者在服务的过程能够有章有法,避免技术性失误的出现。
三要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搞好供需对接,关键应从三个方面着力。第一是建立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系统,及时对相应区域的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摸清需求重点和热点,跟踪研究需求变化的规律。第二是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直接面对机构和公众的需求,及时提供服务。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社区志愿服务站有名无实和时断时续的问题,要创造条件,在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下,把社区志愿服务站的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列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考虑社区人口、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相应数量的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纳入考核体系,使社区志愿服务站成为促进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的主渠道。第三是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城市如嘉兴市通过建立志愿服务网络,设置信息交流平台,较好地解决了供需对接的问题。建立志愿服务供需信息网络交互平台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捷径。无论是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认证、培训,还是包括供需对接在内的志愿服务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共享,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的支撑。
(五)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努力创建区域特色。
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扩大志愿服务领域。
除了巩固传统的便民利民、扶贫帮困、就业援助、老年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外来人口服务、婚姻家庭、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社区矫治、群众文化、环境卫生、科学普及、大型活动等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外,还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努力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尤其要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服务、省际区际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志愿服务,为广大群众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为学有专长的特殊和优秀人才发挥才智、回报社会搭建平台。
2、立足福建,创建特色。
除了在一些全国通行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外,应立足福建,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两个先行区”建设,创设有我省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一是在志愿服务项目设计中体现侨、台、山、海的福建特色。二是加强与港、澳、台尤其是台湾地区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上述地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三是借助下届全国特奥会在我省召开的契机,使优秀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成为福建的“城市名片”,并通过向全国招募志愿者加强省际间的志愿服务交流与合作。省内各地市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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