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县文化体育局。
配合单位: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扫黄办、卫生局、电信局、各乡镇。
(一)严格准入机制。文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证》及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好“准入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经依法申请的及时给予办结,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文化市场准入机制,依法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坚持审核公示制,达不到条件一律不予审批。
(二)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完善日常检查监督制,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定量检查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每周至少要组织4次对文化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经营秩序。对社会关注的网吧管理,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发挥网吧监控服务中心的作用,每天安排人员值班,对网吧经营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聘请的23名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制定监督职责,分配监督任务,定期通报检查情况,使文化市场始终处于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之中。同时,充分联系、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适时报道整治动态、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通过舆论监督促进文化市场的规范经营。
(四)完善联动机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要始终紧抓不放,既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又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和乡镇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综合执法,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扫黄打非”联合行动,共同打击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活动和违法经营场所。加强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及时互通检查信息,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八、督促、检查、通报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文明办、卫生局(爱卫办)、广电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交警大队、规划建设局、经贸局、文体局、效能办、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交通局、公路分局、螺城镇、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各乡镇。
1、建立月工作反馈汇报制度。每月25日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实施的单位将工作情况报告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委文明办。
2、建立文明县城创建督查点评工作制度。集中督查与集中点评相结合,每季度由县委文明办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等单位参与进行一次集中督查。落实文明县城创建半年点评制度,由县主要领导亲自主持或由县分管领导主持点评活动,采取领导点评、媒体点评、群众点评等形式进行,及时纠正解决文明县城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集中通报与平时通报相结合,县委文明办根据月工作反馈汇报和集中督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状况和需及时整改的问题,每季度至少通报一次。
4、建立县域主干道环境卫生月检查评比制度。每月下旬由县卫生局(爱卫办)牵头,县委文明办、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家园清洁办)、交通局、公路分局、效能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人员组成县域主干道环境卫生检查评比组开展评比检查,及时通报检查评比结果。
5、建立群众来信、来电登记反馈制度。在县委文明办设立群众热线电话:0595—873624180595—87382418(传真),及时登记造册并反馈给相关单位抓好整改。
6、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县广电局在县有线电视开设《讲文明树新风》专栏,通过电视媒体及时表扬先进典型,曝光存在问题,让广大市民了解创建文明县城工作进程,推动工作开展。报:中央文明办,省五套班子领导,省文明委成员,省委宣传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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