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6—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9年8月21日)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把握“四个关键”、“四个重在”,着力“四谋发展”、“四求先行”,统筹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持续中提升,在创新中拓展,服务发展有为有力,服务民生务实增效,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巩固和发展了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态势。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激励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经研究,决定表彰2006—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授予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龙岩市、晋江市、石狮市为第二届(2006—2008年度)文明城市。
二、授予惠安县、泰宁县、武平县、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湖里区、福州市鼓楼区、厦门市集美区、泉州市鲤城区、福州市台江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莆田市城厢区、漳州市芗城区、福州市晋安区、三明市梅列区为第二届(2006—2008年度)文明县城(区)。
三、授予漳州市、南平市、莆田市、永安市、邵武市、福清市、南安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为第十届(2006—2008年度)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四、授予永春县、安溪县、罗源县、古田县、将乐县、南靖县、明溪县、尤溪县、连江县、建宁县、仙游县、宁化县、上杭县、连城县、东山县、清流县、柘荣县、云霄县、龙岩市新罗区、福州市马尾区、莆田市涵江区、南平市延平区、厦门市同安区、泉州市洛江区、福州市仓山区、三明市三元区、莆田市荔城区、厦门市翔安区为第十届(2006—2008年度)创建文明县城(区)工作先进县城(区)。
五、授予省人民法院系统、省地方税务系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省国家税务系统、省电力系统、省邮政系统、省移动通信系统、省电信系统、省工商银行系统、省建设银行系统、省农业银行系统、省烟草系统、省中国银行系统、省气象系统为第五届(2006—2008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授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系统等44个行业系统为第五届(2006—2008年度)设区的市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见附件1)。
六、授予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等40个单位为首届(2006—2008年度)文明单位标兵和福州第三中学等10所学校为首届(2006—2008年度)文明学校标兵(见附件2)。
七、授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等1350个单位为第十届(2006—2008年度)文明单位(见附件3)。
八、授予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等200个村镇为第十届(2006—2008年度)文明村镇(见附件4)。
九、授予福州格致中学等315所学校为第十届(2006—2008年度)文明学校(见附件5)。
十、授予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乌塔社区等110个社区(小区)为第五届(2006—2008年度)文明社区(小区)(见附件6)。
十一、授予侯彩萍等196位同志为第十届(2006—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见附件7)。
十二、授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大同人民法庭等220个单位为第五届(2006—2008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见附件8)。
十三、授予何秀春等110位同志为第五届(2006—2008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个人(见附件9)。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乘势而上,再接再厉,着力先行,当好表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学习先进,振奋精神,增强合力,积极进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倍加珍惜和充分把握重大历史机遇,提升思路求作为,精心谋划求作为,突破重点求作为,艰苦奋斗求作为,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地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