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巩固创建文明城市成果,厦门市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的良好机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实际,建立了创建文明城市长效机制,促使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常态工作目标,实现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现将《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创建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予以刊发,供各地借鉴。
为了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和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城市长效机制,使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常态工作目标,实现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1建立科学工作体系。科学制定厦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规划”,明确任务、明确职责。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内容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与各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职责相衔接,同部署、同落实。各区、各有关单位相应制定本区、本单位创建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分工,明确措施,有序推进,确保目标任务完成。调整充实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建立以组长单位总牵头、成员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制,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创建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达到A级标准。健全文明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财政、计划立项上保证文明创建需要,市、区、街设立创建专项经费,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
2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坚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例会制度。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制定全市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就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作出指导和决策。坚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联席会制度。市创建指挥部各工作组每季度召开联席会,听取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坚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点评会制度。市创建指挥部每季度召开点评会,不断创新点评方法和手段,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市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点评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推进创建工作开展。
3健全创建工作网络。市、区创建办应配备专门办公场所,拨给专项经费,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全区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市、区文明办根据创建工作实际,应增加1—2名非在编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市直8个系统(即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政法委系统)内部调整1个编制,专人负责文明办工作,配予专门办公场所,拨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街镇适当增加非在编人员加强创建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机构网络,真正落实创建工作有人抓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机制
4健全目标责任制。制定《厦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书》,将各项创建任务分解到各区和具体部门,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岗位责任具体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建立各级领导联系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按分工,分别联系所挂区创建工作;区各套班子领导分别联系辖区各街镇创建工作;各街镇领导分别联系各社区、农村创建工作。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实行“分片包干、分段负责”制度,把责任细化到每个片区、每个路段,责任到位、到人,切实落实责任制。
5建立责任追究制。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效能办、文明办配合,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对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不重视、不负责、不作为,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群众意见大,违纪违规、严重失责渎职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对没有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书》各项指标和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撤职,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对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责任感。
6实行跟踪督查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创建办配合,成立创建工作督查组,对全市各区、各有关单位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书》情况,开展创建工作情况,群众反映强烈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评估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各级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挂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