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其前提是全体劳动者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不妨设想一下,在私有制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中是否存在“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社会里,就拿资本主义社会来讲,资本家和工人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支配着工人的劳动力,进而工人生产的产品归资本家所有,这反映到分配中必然要按资本家的意愿进行分配,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实现“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产品,从而决定了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彼此都处于平等地位。因此,“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状态,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只能实行“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而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等量劳动”,是指在相同劳动强度下具有相同熟练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生产产品所支出的劳动。“等量报酬”是指付出“等量劳动”的劳动者从社会领取相同数量和质量的消费资料。但劳动者领取的消费资料是要经过社会扣除的,这种扣除包括六项: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四,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实现还有一个过程。“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责任编辑: 金婷 |
- 2010-02-12深圳一公职人员醉酒持枪找执法队长理论(组图)
- 2010-02-03月球起源新理论:地球核爆炸促使地球与月球分离
- 2009-12-26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 | 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
- 2009-12-25“宝剑锋从磨砺出”——2009年理论创新理论武装回眸
- 2009-12-14刘云山出席中越两党理论研讨会开幕式并作主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