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学会会长、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 万俊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伦理学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感谢大会邀请我参加本次研讨会并安排我发言!借此机会,我想就本次会议主题,简要地谈谈以下三个问题,请大家批评指正!
志愿服务的基本属性和社会意义
我们可以把志愿服务一般地界定为:公民个体或社会群体基于普遍的社会道义精神,自觉实施或自发组织实施的、向公共社会或者社会他者无偿奉献时间、精力、甚至财力的援助性服务和责任承诺。
由此可见志愿服务的基本属性和特征:首先,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是多样的,其行为动机是利他的、出于公益的。从事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体,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不必受特定的主体资格条件的限制,即使是拥有不同国籍的异国公民,只要是出自服务公共社会、关爱和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或人群的善良意愿,就可以投身于志愿服务工作。用民间俗话来说,只要是出自行善积德的善良愿望并找到恰当的方式,便可做志愿服务工作。
其次,志愿服务的行为属性首在“志愿”二字,也就是说,它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非强迫的。政府组织可以发出政治号召并制定激励政策,以鼓励社会公民和公民群体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但这些都只能是社会机制的外在激励,而不能成为某种强制性的约束负担。同样,志愿服务的根本目的是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群体提供援助服务,为某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志愿服务不仅要看其动机的“志愿”性质,还要看志愿服务行为之结果的“服务”意义,看它的社会公益效应。
最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是无偿的,不以任何求利为目标,不计任何报酬,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志愿服务归类为纯粹的社会伦理行为,即出自利他动机、基于自觉自愿、奉献于社会公益事业和他人需求的纯伦理行为。
责任编辑:徐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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