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明办、红十字会,省直机关文明办:
按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各单位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 结对帮扶困难群众,为和谐海西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积极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省文明办、省红十字会将联合组织开展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开展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进一步“倡行公益,凝聚爱心,传播文明,促进和谐”,是落实《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汇聚人道爱心力量、引领爱心公益善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基本条件
(一)积极传播爱心公益理念, 自觉参与所在地文明办和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公益宣传活动;
(二)遵纪守法好,社会责任感强,公益善行记录突出,或获得“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铜质奖章”以上的单位;
(三)成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或20%以上的员工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有建“博爱(爱心)超市”或设立“爱心互助金”、捐款箱等捐助平台,爱心公益捐助成效明显;
(五)单位业绩好,安全无事故,员工和睦佳,好人好事多,群众口碑好。
三、表彰与组织保障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级“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由同级文明办、红十字会共同授予,与创建文明单位同步实施,每三年为一届。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工作,不下指标,不搞达标评比,自愿申报。凡申报上一级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须获得本级“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后方可申请。
(二)按照《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七点“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每年应至少结对帮扶所在地的特困群众家庭3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的要求,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要认真开展“结对帮扶济困”活动,并作为新一届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考评的主要内容。“结对帮扶济困”活动的资金可以捐赠名义支出,由红十字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并据此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政策。
(三)各级文明办和红十字会要以“倡行公益,凝聚爱心,传播文明,促进和谐”为主题,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丰富爱心公益内涵,不断完善形式,健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各种爱心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应通过媒体予以大力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激励社会各界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热情,提高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四)为保证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省文明办和省红十字会联合成立福建省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活动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活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福建省文明办 福建省红十字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福建省争创 “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
活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总 顾 问:何少川 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
省红十字会高级顾问
主 任: 陈 桦 省委常委、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
常务副主任: 马照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
黄毅敏 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
副 主 任:张 萍 省文明办常务副主任
夏善国 省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
郑卫华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党组成员
黄 武 省广播影视集团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杨华明 省红十字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成 员:叶向平 省文明办创建处处长
张建林 省红十字会副秘书长、党组成员
严金铭 省直机关党工委文明办主任
薛 东 福建日报社经济文教部主任
蒋安民 省广播影视集团总编室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