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明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省委教育工委,省创建文明行业各参赛行业省直主管部门: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蓬勃开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命名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根据文件精神,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推动兴起新一轮创建热潮,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营造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浓厚氛围,为“十二五”时期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大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次评选表彰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摆上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庆祝建党9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
2、坚持群众标准。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评选表彰过程变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的过程。坚持面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焕发创建热情上下功夫,把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评选表彰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3、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印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纪律严明。要把评选表彰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通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部门审核、媒体公示等办法,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意见,使评选过程公开公平,表彰结果社会认可。要确保质量,好中选优,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单位评选出来。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形式主义,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定严肃查处并取消参评资格。
4、大力进行宣传。各地各部门要以评选表彰为契机,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力。要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过程。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城市、村镇和单位的动态管理,指导帮助他们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三、申报推荐安排
1、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本通知附件1、2、3的规定进行。5月20日前,各设区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提交参评全国文明城市的申请报告。6月30日前,各设区市文明委和各有关部门将全国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的推荐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省文明办。各类申报推荐材料均需附设区市纪检、综治、计生、安监等四部门审核函件。
2、现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申报复查。根据中央文明办的部署,今年对第一批、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和2008年表彰的第二批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对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进行复查。复查工作按照本通知附件4的规定进行。7月30日前,省文明委分别将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以及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复查推荐报告等申报材料(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一式3份,其余一式2份)报中央文明办。
附件:1、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
2、第三批全国文明村镇推荐评选办法
3、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办法
4、现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办法
5、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6、全国文明城市(区)提名资格、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7、表彰、复查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1年4月16日
闽文明委〔2011〕5号关于评选、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知(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