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1、中央文明委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推荐对象。
2、设立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走在本省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按分配我省的名额择优推荐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
二、推荐条件
1、全国文明城市,按中央文明委颁印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城市:
(1)市委书记、市长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今年7月30日不足一年的。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评选程序
1、下达名额。中央文明办下达我省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的推荐名额4个,由省文明委等额推荐。
2、自愿申报,测评推荐。符合申报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的城市,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委申报参加评选。省文明委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将拟推荐城市在省主要媒体进行一周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由政府专业统计调查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办法,征求该城市市民是否同意申报参评,对群众赞同率低于70%的,不得推荐参评。
省文明委在上报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名单中,择优推荐1—2个城市参评全国文明城市。
7月30日前,省文明委将推荐城市的经验材料(3000字以内,一式2份)、各城市的申请参评报告、省文明委对推荐城市的测评记录及详细测评分数、群众赞同率调查材料报中央文明办。
3、资格审查,组织测评。中央文明办对各省(区、市)推荐参评的全国文明城市,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资格审核。委托国家统计局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对具备参评资格的城市同时进行两项测评,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效作为文明城市评选前置条件。测评成绩低于85分的不能入选全国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成绩按照20%的比例,计入本次文明城市测评成绩。本次测评成绩与前两年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成绩综合相加为文明城市测评总成绩。本次测评成绩占70%,前两年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成绩占30%(2009年占10%、2010年占20%)。
4、进行公示,审批表彰。中央文明办依据国家统计局测评成绩,提出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候选城市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公示。综合公示情况,提出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表彰。参加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但没有入选的城市、各省(区、市)在分配名额内推荐提名的城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由中央文明办通报。
闽文明委〔2011〕5号关于评选、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知(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