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明委〔2011〕5号 关于评选、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知
http://wmf.fjsen.com 2011-04-16 18:41:16 来源:省文明办
附件2:
第三批全国文明村镇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1、原则上从2008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中产生本批全国文明村镇推荐对象。
2、个别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第十届省级文明村镇称号的乡镇和行政村,符合条件的,也可作为本批全国文明村镇推荐对象。
3、推荐4个县城参评全国文明镇,根据省级文明县城测评结果进行推荐。
二、推荐条件
见附件5《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
三、评选程序
1、由省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办下达我省的名额向设区市文明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下达全国文明村镇推荐名额,详见附件6。
2、各设区市文明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按推荐范围、条件和下达名额择优推荐,并将拟推荐的全国文明村镇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3、6月30日前,各设区市文明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将推荐村镇的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3份)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委于7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央文明办。
4、中央文明办对各地推荐的全国文明村镇名单审核后,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并组织进行抽查。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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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