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明委〔2011〕5号 关于评选、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知
http://wmf.fjsen.com 2011-04-16 18:41:16 来源:省文明办
附件3:
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1、原则上从2008年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我省首届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产生本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对象。
2、个别创建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第十届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也可作为本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对象。
3、推荐5个社区、1个文明风景旅游区参评全国文明单位。
二、推荐条件
见附件5《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三、评选程序
1、由省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办下达我省的名额向设区市文明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省委教育工委、省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下达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额,详见附件6。
2、各设区市文明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省委教育工委、省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按推荐范围、条件和下达名额择优推荐,并将拟推荐的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6月30日前,将所推荐单位的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2份)报省文明办。所有推荐单位名单均须报经设区市党委或省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同意。
3、经省文明委审定后,于7月30日前,将推荐单位的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2份)报中央文明办。
4、中央文明办对各省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将拟表彰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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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