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现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复查办法
一、对现有全国文明城市复查
(一)复查对象
对中央文明委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城市进行复查,并实行末位淘汰。我省厦门市列入复查对象。
(二)自查申报
厦门市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认真进行自查,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委提出继续保留文明城市称号的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复查:
(1)市委书记、市长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今年7月30日不足一年的。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复查程序
1、复查申报。省文明委组织测评组,于6月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厦门市进行测评,并于7月30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2份)和厦门市的复查申请报告报中央文明办,并就是否保留其文明城市称号提出明确意见。
2、组织测评。中央文明办向有关部门征求对申报复查的文明城市的意见,进行资格审核后,委托国家统计局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对文明城市进行全面测评,将本次测评成绩与前两年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成绩相加,本次测评成绩占70%,前两年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成绩占30%(2009年占10%、2010年占20%)。对排名末位的不再保留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成绩低于85分的,不再保留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3、审批确认。经复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全国文明城市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公布确认,保留其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二、对第二批全国文明村镇复查
(一)自查申报
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村镇,依据《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见附件5),认真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于5月10日前,向所在设区市文明委提出复查申请,设区市文明委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办提交复查申请报告。
(二)复查程序
省文明办组织有关人员于5月下旬,依据《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对申请复查的文明村镇进行复查,逐个写出复查意见。7月30日前,将复查报告和文明村镇的复查申请报告(各一式2份)报中央文明办。
中央文明办组织力量对各省上报复查的文明村镇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颁发证书。
三、对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复查
(一)自查申报
2008年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依据《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见附件5),认真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于5月10日前向所在设区市文明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文明办提出复查申请,设区市文明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向省文明办或行业省直主管部门文明办提出复查申请。
(二)复查程序
省文明办和行业省直主管部门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标准”,分别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逐个写出复查意见。省文明委于7月30日前将复查报告(一式2份)报中央文明办。行业省直主管部门文明办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上报复查报告。
对于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中央文明办组织对各省上报拟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纳入全国文明单位系列进行复查
受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2005年、2008年表彰的武夷山、鼓浪屿两个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依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于5月10日前,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申请。省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旅游局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提出明确意见,于7月30日前将复查报告(一式3份)报中央文明办。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将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查,符合标准的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不符合标准的,不再保留其原授予称号。
闽文明委〔2011〕5号关于评选、推荐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知(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