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建立健全文明创建五项制度
一是驻点督查制度。切实加强文明创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量,印发了《关于仓山区四套班子领导,区委调研员,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副调研员下镇街督导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每位区领导每周至少安排2—3天时间前往包干镇街检查文明创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镇街文明创建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协调市、区有关部门予以帮助解决。同时,在原有3个督查组的基础上,从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抽调了21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成立文明创建驻点跟踪督导组,督导专员对应督查各镇、街,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并向区创建办进行反馈。
二是经费保障制度。为确保创建经费逐年增长,2009、2010年,仓山区分别投入经费1429.7万元和5718万元,今年初步安排创建经费6309万元,其中生活环境整治拟投入经费2225万元,比增102.45%。2011年我区将实现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和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覆盖率100%等文明城市创建目标。
三是协商点评制度。区领导每周带队督查并召开例会听取和点评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区创建办认真收集汇总各镇、街及相关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分别报送负责项目整治的牵头区领导,由相关的区领导召集会议及时研究加以解决。
四是量化评比制度。按照《仓山区创建工作长效责任制考核细则》,区督导组将每次督查情况予以评分,每半月对全区创建情况进行量化排名并通报,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同时将平时量化评比的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切实有效地推动文明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奖惩问责制度。制定下发了《仓山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奖惩暂行办法》以及《仓山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细则》,对创建工作不落实、不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1月13日,区委、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对被市创建办红黄牌警告的五个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升格处理。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仓山区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