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明创建〕
湖里区实施《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度化建设,日前,湖里区根据《湖里区关于建立健全文明创建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精神,制定实施《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区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区文明委、区创建指挥部的领导下,完成《湖里区创建文明城市(区)责任书》各项指标任务。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存在失职或工作不落实、不作为,对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和取消文明单位申报资格、文明创建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取消文明创建评先评优资格和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明确了实施问责的具体情形:对市、区创建指挥部领导现场点评和市、区文明办(创建办)下发《整改通知书》指出的问题整改率未达90%以上的,为整改不合格。对同一问题一次不整改或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对同一问题两次不整改或三次整改不合格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教育、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同一问题三次不整改或四次整改不合格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第一责任人诫勉教育;对同一问题四次不整改或在市级以上(含)文明委组织考评、测评中,因主观上不作为、消极作为造成扣分的,给予第一责任人效能告诫,追究直接责任人纪律责任。
对受到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人员,取消其年度文明创建、精神文明工作评先资格;对在同一年度、同一人被两次效能告诫的,当年评定为不称职,并视情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对辖区市属有关责任单位不积极配合创建工作的,由区文明办(区创建办)、区效能办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创建办)、市效能办通报。
《办法》明确了实施问责的程序:由区文明办(区创建办)提出文明创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察部门书面提出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该决定的书面答复。
(湖里区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