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拖欠、克扣工资,从企业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本报讯 (记者 段金柱) 今后,福州市除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领域外,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也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并拒不改正的,将从保证金里支付工资。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部门27日出台意见规定,在福州市内3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从该企业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支付之后,相关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保证金;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可申请退回保证金。其他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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