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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条化解读见义勇为是对良知的玷污
http://wmf.fjsen.com 2012-09-11 17:48  丁琪 来源:中国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面对在危急关头被救者无知、无良到不知对施救人说声谢谢,我们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指责时,更多的是纠结于对世风日下的担忧和人们价值观、廉耻观的沦丧。与纠结相比,类似痛惜到绝望、愤懑至悲痛的情感,其色彩程度又加深了一步。

近日,24岁的刘文波和另外4名朋友在河南洛阳一沙滩浴场游泳时,突然听到有女孩喊救命,于是他们就奋不顾身地去拉已经陷入深水区的女孩。经过大家的接力抢救,两名女孩安全获救上岸,然而刘文波却在深水区溺亡。两个女孩获救后悄悄离开,因此刘文波的见义勇为也就缺少了最直接有力的证人。更让人心寒的是,对于刘文波的行为,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明确表示,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主要是社会治安领域,下河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据9月7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规定……”常规情况下,“按照某某规定”的句式一出现,不仅代表着接下来的“宣判”,更在心理层面给人以一种严谨、公正、铁面无私的震撼。但是,这句“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规定”,与其规定之后的结论相呼应时,却全然失却了法规制度的科学性。法律法规、制度条例一旦丢失了人性,了无意义。对法律法规的客观解读是完全正确的,但这种客观并不意味着钻牛角尖式的刻意较真和顾左右而言他的冷血。下河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论调依据是“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真不知这个条例是个什么条例,难不成真的充满了规定为龟腚的调戏?

目前,以条例的方式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定和保障的省市并不在少数。见义勇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目的是在实现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和奖励的同时,在社会树立、倡导见义勇为之风气。“启事在教诲,成事在榜样”,榜样的力量是宏大的,社会一旦形成心向楷模并人人争相效仿的氛围,便形成了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和向心力。但是,事与愿违的是,全国各地见义勇为条例的实施还未在全社会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却在框定见义勇为个案时,成为弘扬正义的绊脚石、烘托吊诡的敲门砖。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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