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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条化解读见义勇为是对良知的玷污
http://wmf.fjsen.com 2012-09-11 17:48  丁琪 来源:中国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怀着悲愤而复杂的心情,笔者专门查阅了与“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相关的文件。将救人而丧命的小伙子挡在“见义勇为”门外的此规定,就是2002年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具体到该条例内容,是其中的“第二条”在洛阳小伙子救人事件中发挥作用。第二条所强调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施救者行为为见义勇为。这样来看,理论上便形成了因为溺水者并未受到“不法侵害”,所以施救者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对事物、伦理的评价标准,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出发,于情也好、于理也罢,首先是尊重社会纲常、道德人性。制度是为发展服务的,若在发展的过程中成为碍手碍脚的障碍,这样的制度要它作何?

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制度条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当一项条例成为冷漠和悲哀的代名词,践踏人性和良知,教条化的思维方式更成为对仁义、礼智以及公信的玷污。(丁琪)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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