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模糊多头管
供需脱节陷尴尬
值得一提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特质,也让监管工作陷入了尴尬境地。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小额贷款公司和一般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贷款又是一般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给确定监管适用的法律和主体带来了不少困扰。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并不适用。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订的行业自律规章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监管。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经贸委主管,人民银行提供接入征信系统,办理贷款卡服务并进行利率、投向及业务指导等;银监负责非法集资认定、查处;当地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参与开业、运营、退出等环节的管理。
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是一项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以闽北各县(市)监管部门现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很难有效深入开展日常监管。
在闽北,一方面,作为主管部门的市经贸委缺乏专业监管人员,无法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技术手段落后,不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另一方面,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急需的贷款投向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解读及问题反馈等要求也得不到满足。
而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只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即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这样一来,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股东出资金额和比例,对入股资金来源的审查则流于形式。据调查,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股东都有大量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不排除其挪用银行贷款入股的可能。
此外,多头管理不仅降低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各种重复监测、检查及管理的负担。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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