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始于心 维权践于行
永春县检察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纪实文明风8月21日讯(通讯员 官雅黎 郭燕珍) 2013年8月1日,16岁的陈某昆无证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永春县蓬壶镇都溪村往蓬壶镇街道方向行驶,行至203线258KM+850M进入省道203线左转弯时,遇14岁的黄某祥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黄某谊,男,14岁)从蓬壶镇街道方向沿203线往永春县呈祥乡方向行驶,陈某昆驾驶的车辆左侧与黄某祥驾驶的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祥、黄某谊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昆驾车逃逸。经永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昆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祥及乘车人黄某谊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外,黄某祥在本次事故中身受重伤,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
及时介入:关爱涉罪未成年人无小事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在获知该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后,第一时间派员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同时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益。看着自动投案的陈某昆一脸懊悔,不断说着:“我也不想这样的。”未检办的尤检察官心忽地疼了,在对案情进行详细的了解后,立即联合公安承办人,依照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意见》,对陈某昆展开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其监护人和朋友,未未检办的尤检察官了解到,陈某昆自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在家尊敬长辈,听从父母教诲,无不良记录,其此次犯案系因心存侥幸,一时疏忽大意,改造教育把握较大,其父母、社区均表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护。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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