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道德支撑和文化条件。
最近,中央文明委表彰了第四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我省厦门市、福州市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首次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莆田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地级提名城市,福清市、石狮市、晋江市、长泰县、惠安县、泰宁县、沙县、武平县成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德化县、永春县保留全国文明县城荣誉称号,还有一批村镇、单位荣获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称号,展现了我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突出成效。
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我省许多地方和单位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为充分展示和进一步激发、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宁德市等36个市、县(区)第四届省级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称号,授予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等328个村镇第十二届省级文明村镇称号,授予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等2467个单位(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和设区的市行业)第十二届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和村镇、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推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新常态,抓住新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大力弘扬“滴水穿石”、“马上就办”、“四下基层”等优良传统作风,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快福建自贸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继续做好“生态美”文章,坚持不懈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落细落小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道德滋养,加快建设新福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福建省2012—2014年度省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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