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棵树,响水县黄圩镇黄北村孙、王两家邻居吵得嗓子眼直冒烟。眼见吵不出结果,两家“闹”到了村委会。7月6日,在村委会的调节下,两家对照着“乡规民约”有话好好说,终于心平气和地解决了矛盾。为了有效化解村民矛盾,响水县推进基层村民自治,制定并推广符合法治精神、切合基层实际的乡规民约。该县县委书记崔爱国说:“乡规民约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精神,形成一种自觉遵守规则,用规则处理问题的基层法治精神,成为解决群众工作难题的一把钥匙。”(8月2日《人民日报》)
在我们国家的治理结构中,“村民自治”是被写入法律条文的,并且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作为法制保障。在人口最多的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是我们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让农民在具体的乡村治理事务中,享有更多行使民主权利的机会。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也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农民的创新能力,和干事能力,从而最大程度地解放生产力,为农村、农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提供源源不断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
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核心内容和外在体现,“村规民约”不但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大法”,也是规范和制约村民集体行为的准则。因此,“村规民约”从最初的酝酿、起草,到形成文本,再到最终的公布施行,既是全体村民集体参与的结果,更是村民智慧的结晶。可以说,这样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每一条每一款,都带着村民们的体温。
但是我们也应该很清晰地看到,尽管“村规民约”在村民心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乡村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是由于“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条款大都因循传统旧例,尊重乡风民俗,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最有效的手段,法治思维在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还没有得到最好的体现。
现代法治精神在“村规民约”中的缺位,一方面使得“村规民约”在具体的执行当中,缺乏刚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这一点,在协调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精神在“村规民约”中的缺位,也会削弱其本身的权威性和执行的长效性,不能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明晰了法治精神在“村规民约”中缺位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也就能够重视和加强法治精神在“村规民约”的运用。就像江苏响水县那样,在推进基层村民自治过程中,注重制定并推广符合法治精神、切合基层实际的乡规民约,让“村规民约”主动“相约”法治,在提升“村规民约”含金量的同时,也提升了在执行过程的严肃性。套用一句网上流行语,也就是提升了“村规民约”的“严值”。这种“严值“的提升,既是维护“村规民约”本身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以此保证更多村民在“村规民约“的规范中,尽享乡村生活的安逸与欢颜。(朱晓南)
责任编辑:金婷 |
- 2011-07-18古树参天 万寿菊花海 水尾树碑记载清朝护林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