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禁烟令”呼唤配套细则
多部门“齐抓共管”实际上谁都不管
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医院、超市、景点、公园、公共交通工具、政府机关等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执法部门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其中包括: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民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条例》明确,个人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实际上等于是谁都不管!”省直某机关的刘小姐在发给记者的微信中这样说,还附带一个“抓狂”的表情。
“认真看了《条例》全文,没有一个明确的统管机构,感觉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不大。”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元强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12个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控烟的监督执法,看似很周到、很全面,但是这种‘自家人管自家底盘’的方式,必然削弱监督执法的效果。”
在采访中,有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控烟禁烟医院责无旁贷,但医院没有执法权,对吸烟行为只能进行口头劝导,长期安排全职控烟劝导员也不现实。“我们去劝说了,对方如果执意不熄灭烟头,我们能怎么办?向主管部门反映,等执法人员到场,人家已经吸完烟了,走了。这不是瞎折腾吗?”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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