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治国理政论坛)
7月21日至22日,中宣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治国理政论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系列理论研讨会”第三场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有关部门、社科研究单位、高校、理论工作“四大平台”、福建省社科理论界部分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地方负责同志共12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遵循和指引,围绕会议主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进一步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
第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和要求。与会专家一致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有专家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有专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和道路,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同时,总目标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法治建设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有专家认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一,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这条道路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三,这条道路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有专家提出,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迄今最详细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二是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既是政治原则更是具体实践,法治国家建设上的每一个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三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政治保证,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有专家认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是以法治价值保证科学立法,用道德价值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用以德立法、人民立场来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利益化倾向,用良法善治彰显法治价值;二是以法治敬畏支配严格执法,通过增强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道德,厚植其法治敬畏,促进严格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三是以法治平等贯穿公正司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原则,来引领司法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以法治信仰强化全民守法,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使得法治转化为公民的内心自觉,德治转化为公民的法治道德。
第二,关于科学民主立法。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全面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有专家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坚持以宪法为统帅形成完备法律体系。宪法是母法,是立法的依据,必须在宪法范围内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法律规范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另一方面,要适应实践需求突出重点领域。要立足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抓紧完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网络安全、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有专家提出,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务实管用。要改进立法方式,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草拟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让立法更加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最大限度地遏制部门利益。还要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法律规范不仅在内容上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还要逻辑严密,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
有专家认为,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二是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的立法,必须反应灵敏,适时立项,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和人民诉求;三是增强立法的系统性,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四是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真正解决现实问题;五是要增强立法的有效性,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各种可能的情况都尽量考虑到,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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