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
追责更加严格
确保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不打折扣
职责已然明确,如何确保落实便是关键。《规定》专门设置了“保障措施”一章,提出了逐年分解目标任务、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等5条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完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看好各自的“责任田”,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上,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