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22次提高该标准,预计惠及对象超20万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0850元~116270元提高至11390元~124410元,增幅为4.97%~7%。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年30624元~38196元提高到32084元~40776元,增幅为4.76%~6.75%。
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分别从每人每年38064元、38424元提高到40614元、40974元,增幅为6.64%~6.69%。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22800元~23880元提高到24240元~25320元,增幅为6.03%~6.3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9240元提高到9690元,增幅为4.87%。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10740元提高到11220元,增幅为4.47%。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7740元提高到8280元,增幅为6.98%。
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从每人每年648元提高到688元,增幅为6.17%。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9780元~10560元提高到10450元~11300元,增幅为6.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