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父亲老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房款。后老张去世。老张妻子林女士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将儿子张某告上法庭,认为该房屋买卖属虚假买卖,其真实目的是张某为了让妻子能得到单位的房屋补贴。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与父亲属恶意串通,于日前判令房屋买卖无效。
母亲告儿子房屋买卖无效
2010年,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儿子张某夫妻告上法庭。林女士说,2003年6月,张某找到父母商量,提出妻子单位为有房屋的员工发放房屋补贴,但是,张某夫妻名下无房,因此其妻子享受不到单位发放的房屋补贴,让父亲将他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承诺领完房屋补贴后再把房屋过户至父亲名下。父亲爱儿心切,所以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2万元,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了张某名下。此后,儿子张某并未支付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张某妻子领取到了单位给予的房屋补贴后,将房屋过户其父亲名下,但张某一直搪塞此事。2009年末,张某父亲因病去世,至此,张某一直未将房屋过户回来。原告认为,被告是用欺诈等违法行为取得该房屋,请求法院判令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张某辩解说,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并过户,房款也给了父亲。并且该合同是2003年签订的,原告已丧失了2年诉讼时效。签订合同时,被告夫妻已有一套公房,不能推断案涉的房屋与申请房屋补贴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等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理由,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也未在一年内行使该权利。张某前妻认为,她与张某已于今年6月离婚,该房屋与她无关。
法院认定被告属恶意串通行为
法院查明,原告与老张有三名子女。法庭认为争议焦点为:一、张某是否支付了房款?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案件的现有证据,合同签订后张某应支付房款,但是,该房屋又过户多年,张某没有证据证明确实已支付房款,双方也没有就此房款事宜进行磋商。庭审中,张某先说曾将房款交给了父亲,又说该房屋是赠与,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根据张某前妻当时单位的情况,需要有购房行为,才能支付房屋补贴,张某前妻向单位提交申领房屋补贴的材料中有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证,综合分析,张某父子存在着恶意串通,损害了本案第三人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过,自张某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被告张某及张某的弟弟妹妹,都是法定继承人,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原告要求该房屋确认为其所有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今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11-09-27国庆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