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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烟花烧伤手 幼儿获赔一万二
www.fjsen.com 2012-04-04 00:00  □祁一清 陈学基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今年元宵节,南平市延平区消费者许先生一家人一起放烟花,没想到一支正在燃放的烟花突然改变喷射方向,从尾部喷出火球,致使许先生年幼的孩子手掌被严重烧伤,虽经治疗至今仍无法完全张开。在延平区工商部门近两月的努力下,3月29日,受伤的孩子获赔1.2万元。

  许先生是向延平区尤坑路一商店购买的产品,产品包装上载明为江西广丰生产的“报春花”。许先生认为,烟花从尾部喷出有违常理且没有警示说明,分明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为此,厂家、经销商理应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而烟花厂家却认为,产品明确标注有“烟花不宜手持燃放”的字样,消费者不按注意事项操作,导致烧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厂家只能予以一些资助。多次索赔无果后,许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

  经过调查,工商人员指出,“报春花”燃放方法说明不到位,应标明禁止或严禁手持燃放;“报春花”生产日期只标注了年份,而未标注月份、日期;而且,厂家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为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因提供有瑕疵的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最后,烟花厂家与零售商同意一次性赔偿许先生孩子的医疗费、后续手术费等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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