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现社区妇女工作者全覆盖
本报消息 为了实现社区妇女工作“有人干事”,辽宁省妇联以开发公益性岗位配备社区妇女工作者为突破口,争取政策,上下联动,目前,全省已配备公益性岗位社区妇女工作者或社区妇联专干4063人,配备率实现100%。
省妇联积极争取省人社厅支持,联合下发《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配备社区妇女工作者的通知》(辽妇发〔2011〕10号),明确规定:通过从公益性岗位自然减员指标或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结构两种方式,在全省开发城镇社区妇女工作者公益性岗位4063个;为社区配备妇女工作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所需经费,在各级政府就业资金中列支;社区妇女工作者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根据招聘人员条件的不同,分别比照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配备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共同实施。
文件下发后,各市妇联迅速行动,与人社部门联手,推动工作落到实处。鞍山、抚顺、营口等11个市与人社部门联合发文,就社区妇女工作者公益性岗位配备原则、人员条件、配备形式、配备时间、岗位职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所属县(市、区)。
为了提升社区妇女工作者的履职能力,辽宁省各级妇联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从规范管理入手,多措并举。省妇联通过实地调研、总结通报、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各市配备社区妇女工作者及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督导。盘锦市妇联配合人社局就配备工作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对配备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掌握动态。
省妇联在全省妇联系统建立了公益性岗位配备情况月报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妇联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妇联系统年终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营口、盘锦、葫芦岛等市建立社区妇女工作者档案,列入市妇联人才库。铁岭市建立了社区妇女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社区妇女工作者除由各用人单位管理外,同时接受所在乡(镇)街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区妇联对其职能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不能胜任妇女工作的,有权建议解除其用人协议,另行配备合适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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