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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芹:关于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查与建议
www.fjsen.com 2014-05-27 17:22:49   来源:福建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但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仅客观存在,并具有一定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近期,省妇联成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专题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与上访出嫁女面对面”等形式,对当前我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基本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当前我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第三期福建妇女地位调查(样本为全省九个设区市的41个县区的205个村和居委会的3075户家庭)显示,2010年农村妇女中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只有62.2%,没有土地的占37.8%。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各级妇联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信访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妇女因婚姻变动而使土地承包权益受损。表现在:外嫁女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或由娘家继续承包;在嫁入方,由于实行“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村里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极少,嫁到村里的妇女通常难以分配到土地,陷入 “两头落空”的困境。如果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妇女分割承包地的要求难以实现。

二是妇女在征地补偿利益分配中受到严重歧视。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与土地价值密切相关,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及道路交通等公共建设沿线地区。在实际征地补偿中,村庄往往实行男女差别对待,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往往被剥夺或限制享有征地补偿权利,并且这种侵权常常被村规民约“合法化”。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存在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里强迫外嫁或离婚妇女迁出户口,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一类是妇女可以自愿不迁户口,但不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收益分红。

四是妇女宅基地使用权未受到充分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实践中,村庄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有的村规民约甚至直接以男性人口的多寡确定每户宅基地面积。男性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分配宅基地,而成年女性、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离婚妇女则不能单独立户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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