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5月11日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最高法将在全国范围内的11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据介绍,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是民事审判的第一大类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由于家事审判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案件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对专业化、人性化审判的要求日益凸显。 会议强调,要科学谋划各项家事审判改革措施。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依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改革。 在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方面,会议强调,要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探索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机制。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机构建设。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组建家事审判团队。探索引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专业性审判辅助人员,适当提高家事审判辅助人员比例。 关于诉讼程序,会议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要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对于重要的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确实难以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通过走访群众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要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对于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的家事案件,可适当放宽审限。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可以尝试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性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 会议强调,要大力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建设,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成为家事审判主审法官。 据介绍,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包括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及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记者王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