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面对家暴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注意事项
www.fjsen.com 2018-06-28 09:14:49  颜君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面对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需注意事项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案件66件,其中2016年21件、2017年39件、2018年截至5月份6件。为使遭受家暴的人群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法官根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特点,提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人身安全保护令,哪些人可以申请?

申请人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杨某某系杨某的侄子。申请人称,自2017年2月起,杨某某无理纠集多人频繁到其家中闹事,无理威胁、骚扰、辱骂,并实施砸门、撬锁、关电闸、剪电线等行为,故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纠纷系因房屋租赁一事产生,上述行为不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该项申请,要求当事人就上述纠纷另案解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但并未对家庭成员的具体构成进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之所以要区别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行为,而对家庭暴力进行特别规定,其原因在于,亲属之间基于血缘、姻亲等情感维系、产生的特殊感情,容易产生情感胁迫;同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容易产生长期的、隐秘的、反复性的家庭暴力。因此,实践中,共同居住的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等往往也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而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叔侄关系,且不具备上述家庭成员关系的特征,因此,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上述案件虽不能作为家庭暴力对待,但可通过一般侵权纠纷案由另行起诉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

申请人陈某某称,李某某是其儿子,被申请人张某某是其儿媳。自2003年李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后,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张某某经常对陈某某和其儿子进行谩骂,并实施暴力。最近一次是2017年10月26日,其报警并做了笔录,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为避免再次受到人身伤害,陈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张某某实施殴打、推搡、辱骂、威吓等行为;禁止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责令张某某迁出其住所。法院经审查后准予申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