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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一“降”了之
www.fjsen.com 2018-07-18 15:40:10  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从成人的视角思考问题,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现成的刑罚替代措施,不好好用起来,总是让刑法顶在前面,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

●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应该是一体的,逻辑应该是统一的。在谈及刑事责任年龄时,大讲未成年人心智已经多么成熟,等谈及性侵害未成年人时,又大讲一通幼女的心智多么不成熟,这是自相矛盾。

● 应呼吁完善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将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等强制性教育惩戒制度激活,防止一放了之。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后,要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行为矫治,而不是简单地关起来。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日前,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报了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抢劫同龄女生案件,引发社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有专家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通报称,今年3月30日,13岁女生张某在等电梯时,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其用剪刀刺伤颈部多处。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这并非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首次讨论。为了更深入客观地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收容教养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只是没有落实

刑事责任年龄由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是目前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明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王雪莲告诉记者,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是在少年犯管教所执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符合进入少管所的条件,因此只能由其家长和监护人加以管教。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机构管教,但现实情况是,各地基本没有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机构,因此,法律没有认定犯罪的行为人是无法予以执行的。

王雪莲介绍,我国涉及收容教养的刑法第17条,从1979年刑法就有相关规定,但是一直没有落实。“落实收容教养需要有人、有地方,是有成本的。我认为主要是以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发案率极低,政府建立收容教养机构的成本太高。”

“收容教养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只是缺了具体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执行场所。”一位不愿具名的上海检察系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资深检察官告诉记者,原来收容教养对象都是纳入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废止劳教后,收容教养的执行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收容教养的决定主体和程序都存在与劳动教养一样的弊端,所以公安机关也不愿意去决定。

该检察官认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质上是一样的,再犯可能性大的,需要强制矫治。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收容教养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制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来决定执行。

此外,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规定,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送工读学校必须家长或原就读学校同意,原有的强制性被消解了。很多地方甚至没听说有工读学校。”该检察官说,一方面,工读学校收学生困难,收了一些学习困难的学生,而不是品行障碍学生;另一方面,大量符合工读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进不去,工读学校的专业矫治力量逐步流失,大量待矫治低龄未成年人与矫治资源对接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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