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涉未成年人食安公益诉讼案宣判
■ 李伟为 相信不少送孩子上学的家长或独自上学的孩子,会在学校旁边的早餐店买早点吃,这样方便又省时。可如果早餐店的食物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近日,浙江省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获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提起的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降低成本 “偷梁换柱” 2017年2月,陈某某在浙江省缙云县壶镇某中学附近接收了一家早餐店。时值网红食品“红糖馒头”火热,陈某某便开始学起制作馒头。 白糖、牛奶、全麦粉、红糖等,是制作红糖馒头的原材料。为降低成本,陈某某在生产红糖馒头时,添加了一种叫“永兴牌清甜素2号”的食品添加剂,该添加剂中含有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也就是俗称的“甜蜜素”。 然而,甜蜜素其实并不“甜蜜”。这种甜味剂的甜度为蔗糖的30~40倍,可是价值却只有蔗糖的三分之一。如果消费者经常食用这样的白馒头或者红馒头,会因为甜蜜素摄量过多,而对人体本身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较差的老人和孩子以及孕妇危害更明显。 甜蜜素属于国家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甜蜜素不能用于制作馒头。 陈某某“偷梁换柱”后,将添加了“甜蜜素”的红糖馒头在早餐店中销售,扭转了生意颓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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