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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中心护理纠纷频发,法官教你避风险
www.fjsen.com 2018-10-24 17:03:48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董玫

近年来,随着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数量不断增加。但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实宣传问题突出,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频发。

月子中心不实宣传,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梁女士在网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传,与该月子中心签订了护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生产后,梁女士随即到该月子中心休养。在休养期间,梁女士发现月子中心并非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大相径庭。且梁女士的宝宝在入住后出现病状,后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10天。

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庭审中,梁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月子中心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以及对月子中心公司网站和网上宣传材料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证明被告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月子中心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具有资深的特定从业经历,其管理经验和护理技术来自我国台湾地区,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属实。上述宣传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但对于双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月子中心未能向梁女士提供与其宣传水平相符的服务,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向梁女士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 法官提示

月子中心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在产后护理服务合同类纠纷中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宣传环境与实际环境不符、护理人员护理经验以及医生身份造假、服务内容缩减等方面。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以下两种路径:一是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服务行为与约定不符,消费者诉至法院获退费

2017年2月,为了使自己产后有个良好的育儿和护理环境,赵女士与月子会所签订了《产后护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月子会所需提供为期42天的产后护理服务并保证居住场所设施的合理配置,保证居住的舒适、安宁和安全。

赵女士产后入住月子会所发现,其所交纳的服务费与月子会所提供的服务及环境严重不符。因无法忍受该月子会所的环境及护理水平,赵女士在与月子会所沟通其无改进的情况下,离开了月子会所。后赵女士多次联系月子会所提出要求退还相应费用,但均被月子会所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该月子会所返还其交纳的费用9万余元。

庭审中,月子会所负责人称,赵女士自行离开月子会所,服务合同是赵女士单方面终止的。即使其后来没有在该会所居住,费用也在实际发生,因为合同中有约定会所需要保证赵女士在预产期前后15天都可以随时入住,会所也是提前预留了房间。会所的服务是按照自己宣传彩页上表明的服务进行的,但是月子会所毕竟不是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最终在法官调解下,月子会所同意当庭退还赵女士交纳的服务费6万元。

□ 法官提示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时通常约定的事项较为简单,对于产后护理过程中需达到的效果以及具体服务项目、免责条款约定不明,时常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定责。因此提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做到尽可能准确、详尽。

具体来讲,一是在签订服务合同前,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充分协商,月子中心可对消费者进行充分评估,包括查阅病历或询问产妇特定需求等,对于不适宜在月子中心休养的,经营者可予以明确告知。二是可以将服务合同内容分为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应当约定服务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常规事项;特殊条款应当根据不同产妇、婴儿的自身情况以及月子中心功能进行确定,包括环境噪音、特定餐食标准、体征监测、护理人员陪同人数次数、护理期间活动内容等。

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提升合同意识,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护理服务中的模糊地带,从而减少纠纷。即使日后因纠纷诉至法院,也能够尽快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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