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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与乡村振兴
www.fjsen.com 2018-12-11 14:42:4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编者按

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以发展生产力、赋权于民为基本遵循。国家法律政策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也应看到当前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现象仍有发生。而妇女能否平等获得土地资源,享有土地权益,事关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公共部门要推动相关立法和修法,增强性别敏感性,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 闵杰 王茜 孙婧琦 郭砾

改革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不竭动力,40年来农村改革渐进展开、持续推进。其中,土地是农民维系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与男性相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更易遭受侵害。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妇女能否平等获得土地资源,享有土地权益,事关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4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梳理总结40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状况,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促进农村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首先,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以发展生产力、赋权于民为基本遵循。20世纪70年代末,由农民自主开创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步确立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总方向。1987年和2003年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别实施,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然而,随着农村经济深入发展,“两权分离”的矛盾日益凸显。2004年后,中央陆续提出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2008年,中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09年首次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0年,中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表明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地制度逐渐获得中央政策的突破性支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产权上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进一步理清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间的关系,实现了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再分配。

其次,维护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价值主张,是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其一以贯之的主张与做法。现行立法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将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对妇女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可能受损的情形及保护原则做了底线规定并提供司法救济渠道。此外,在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中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也有具体规定,如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体现了男女平等、基本保障、不得歧视离异妇女和司法救济四个原则。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国家法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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