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以发展生产力、赋权于民为基本遵循。国家法律政策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也应看到当前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现象仍有发生。而妇女能否平等获得土地资源,享有土地权益,事关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公共部门要推动相关立法和修法,增强性别敏感性,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 闵杰 王茜 孙婧琦 郭砾
改革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不竭动力,40年来农村改革渐进展开、持续推进。其中,土地是农民维系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与男性相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更易遭受侵害。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妇女能否平等获得土地资源,享有土地权益,事关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4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梳理总结40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状况,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促进农村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首先,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以发展生产力、赋权于民为基本遵循。20世纪70年代末,由农民自主开创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步确立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总方向。1987年和2003年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别实施,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然而,随着农村经济深入发展,“两权分离”的矛盾日益凸显。2004年后,中央陆续提出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2008年,中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09年首次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0年,中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表明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地制度逐渐获得中央政策的突破性支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产权上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进一步理清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间的关系,实现了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再分配。
其次,维护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价值主张,是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其一以贯之的主张与做法。现行立法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将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对妇女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可能受损的情形及保护原则做了底线规定并提供司法救济渠道。此外,在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中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也有具体规定,如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体现了男女平等、基本保障、不得歧视离异妇女和司法救济四个原则。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国家法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有利于乡村振兴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消除妇女贫困,推动性别平等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赋权妇女,激发妇女主体能动性和村庄内生动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有利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生活富裕。改革开放以来,“男工女耕”的性别分工成为农村新常态,农业女性化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农村妇女的收入状况、经济权利却并未因其贡献程度的提高而得到资源配置的制度性保障,贫困仍然有张女性的面孔。甚至伴随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农村土地兼并和村庄消失,加剧了农村妇女的经济脆弱性和贫困程度。女性难以平等地参与土地分配与继承以获得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村妇女贫困的制度性原因。以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一系列社会政策为依托的土地财产权得以实现,是消除妇女贫困,做好农村地区减贫,推动性别平等的时代要求,也是赋权妇女,激发妇女主体能动性和村庄内生动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明确的土地产权有利于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不充分、农民增收途径单一,难以得到可持续的良性经营这些客观现实,揭示出土地入股、农民入社等适度规模经营方式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必由之路。没有明确的土地产权,适度规模经营无从谈起,甚至会引发矛盾。以黑龙江省为例,近年来随着休闲旅游等新业态日趋发展,对体力要求相对较小但对精细化经营要求较高的相关产业日益成熟,使得女性在推进农业绿色化、特色化中大显身手。这说明,只有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利予以确认,在土地权利发生转移和变化时予以维护,乡村振兴才具备有力支撑;只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得以建立,产业振兴才能持续发力。
再次,明确的组织成员权有利于保障经济利益、尊重民主权利,实现乡村善治。农村妇女作为事实上留驻农村的人口主体,拥有明确的组织成员权有助于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民主程序表达意愿和诉求,实现政治赋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明确的组织成员权是女性成员在核清资产、理顺权属环节充分知情的基本权利,是未来管好集体资产、壮大集体资产,实现村庄公共利益最大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激发农村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的基础保障,对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明确的组织成员权有利于性别平等的乡村文化构建,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明确妇女组织成员权有助于营造男女平等的婚俗文化,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天价彩礼”盛行,其背后是男性本位的不平等婚居模式。只有女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婚姻变动而受到影响,从而使男女共负赡养义务和家庭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高额彩礼,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明确妇女组织成员权有助于家庭成员承认女性的独立人格,构建性别平等的家庭文化。保证土地权益是提高女性家庭地位的重要前提,可使女性获得更多可支配收入,减轻对家庭的经济依赖和人身依附,降低家暴风险,促进家庭关系平等和谐;明确妇女组织成员权有助于增强乡村社会对女性权利的认同,使男女平等逐渐成为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为性别观念变革的可持续性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也应看到当前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女性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认定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公共部门要推动相关立法和现有法律修改完善,从源头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增强性别敏感性,在政策的设计与执行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权益;畅通农村妇女土地维权渠道,明确相应部门救济责任;拓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和政治赋权的路径,提高妇女在村庄重大事务决策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
(闵杰为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王茜、孙婧琦为该所助理研究员,郭砾为哈尔滨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