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窈 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地区的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补偿款。 因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导致了各种拆迁利益分配相关纠纷多发。一家人尚可协商,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嫁入的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是否还能获得相应利益呢?笔者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公婆房屋被拆迁,前儿媳拆迁利益有哪些 王某与赵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涛(化名),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某之父的名义申请,对赵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赵某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赵某父母、赵某、王某、小涛,共给付他们安置房4套,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 王某、小涛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将赵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补偿款26万余元。赵某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王某及小涛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王某、小涛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涛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居人,因此对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小涛获得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 法官提示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女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女方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本案中,因为安置房屋是根据宅基地1:1置换所得,则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比如周转费。 购房指标被占用,前儿媳主张补偿获支持 吴女士与窦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窦,双方于2014年离婚。 2006年,窦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该协议上被安置人为窦先生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小窦。该次拆迁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窦先生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万补偿款。 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或者补偿其购房指标的相关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 本案吴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但吴女士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享有的购房指标,且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故法院对其要求享有诉争房屋排他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吴女士安置购房指标实际被使用的情况,判决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对其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法院据此判决吴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