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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重婚罪,加快落实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www.fjsen.com 2019-01-23 09:27:09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周小雯

近日,《南京零距离》栏目报道了一出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荒唐的重婚闹剧”,35岁的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先后在江苏、河南和安徽三省,分别与三任妻子领证结婚,并均生育一个孩子,三任妻子被张某安排在方圆一公里的三个小区内。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第二任妻子陈女士最早发现丈夫的“猫腻”,并向昆山警方举报丈夫重婚,警方查实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有配偶而重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最终提起公诉。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澎湃新闻对法律文书数据库openlaw中以“重婚罪”为案由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做了详尽数据分析,发现近5年全国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罪被判刑,其中,女性犯重婚罪的比例并不低,占到46%。与昆山重婚案中的张某类似,很多重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以为只是道德问题。这种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在外出务工人员中比例较高,甚至有的认为夫妻分居满几年就算是离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和谐的婚姻关系是维系家庭稳定的基础和纽带。重婚罪是多重婚姻叠加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昆山重婚案这一个例,以及外出务工人员重婚情形较多这一现象,暴露出部分公民对婚姻制度以及重婚罪还存有认识误区。加之我国城乡差异较大,人口流动性较强等客观因素,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重婚案件可能仍然常见。因此,应当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对重婚罪的基本法律认知,同时,要尽快落实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以及纸质档案电子化,切实堵住跨省重婚领证的漏洞,减少重婚、骗婚等行为。

重婚罪的立法规定

重婚罪规定于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重婚罪涉及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也是重婚罪认定中所要考虑的重要法律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对认定事实婚姻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罪的常见情形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将实践中重婚罪发生的常见情形总结为以下三种: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婚,也就是昆山重婚案中的情形。行为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第三人明知其另有合法婚姻关系仍然与其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的,不构成重婚罪。另外,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之规定,只有第一次的婚姻登记合法有效。

具体到昆山重婚案中,张某与第一任妻子任女士的婚姻合法有效,但张某与后两任妻子陈女士、王女士的婚姻虽经民政部门登记,自始无效,所生育的孩子在法律地位上属于非婚生子女,所涉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还需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婚+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依《解释(一)》第5条,事实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视为同居关系,但此种情形在刑法上却可能构成重婚罪,因为它破坏了已经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对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认定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可能构成重婚罪。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举行结婚仪式、以父母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等,均可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辅助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有配偶者虽与他人同居,如“包二奶”、姘居等,但只要当事人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便不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法律婚或事实婚,这种情形应当区分对待。其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客观存在,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婚姻登记主义,但同样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依据《解释(一)》第5条,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有效,视为合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婚姻关系。行为人在事实婚姻有效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及明知他人存在有效事实婚姻仍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其二,如果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依据《解释(一)》第5条,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不构成重婚罪。

同时,还有一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应当予以澄清。例如,与配偶诉讼离婚的,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不得与第三人登记结婚,这是因为此前的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与配偶协议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的,不得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因为未经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且有效。此外,感情破裂、分居多年都不等于离婚。

加快落实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以及纸质档案电子化

昆山重婚案还暴露出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全国联网所导致的跨省重婚领证漏洞。2011年3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在3年内大力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

尽管早在2012年,民政部便宣布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各省均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但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只有北京、上海、陕西、青海等部分省份之间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而且,由于在此之前的较长时间内,都采用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方式,使得一些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尚有海量纸质档案有待电子化扫描和存储。这在客观上为行为人跨省重婚领证以及省内重婚领证留下了漏洞。

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提交了《关于推动婚姻登记工作创新,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发展》的提案,提案中提到了实现婚姻登记跨地区办理的问题。民政部就此回函,“目前,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工作主要面临两方面的制约因素:一是法规层面……二是实践层面,由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不高、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的不完备、部门间信息共享共核还未完全畅通以及与婚姻有关的信息尚未有效整合等因素,难以保证当事人信息核查的准确性,也会影响异地婚姻登记的准确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推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和身份证号关联等工作,指导地方积极开展异地婚姻登记试点工作。”

综上,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共享,应是民政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只有最终落实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纸质档案中的历史数据电子化,昆山重婚案这样的荒唐闹剧才可能不再上演。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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