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不仅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还包括对丧失自理能力老人、残疾人的监护,婚姻家庭编应考虑增设专章作出具体规定,逐渐建立监护能力确认及监护监督制度。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监护的内容引起广泛关注。多位专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细化监护相关制度,让无法通过自我实现公平正义的善良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监护制度缺乏体系性规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在回顾2018年所审结的民事二审案件后发现,涉及监护的案件占比在增加。“当前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监护问题还涉及赡养、继承等法律问题,成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均应获得广泛重视。” 在刘洋看来,监护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不够全面,缺乏体系性规范,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应予补强。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完善监护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让无法通过自我实现公平正义的善良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已经作了概括式、框架式设计,但单有这些规定还不行,缺乏可操作性,婚姻家庭编应考虑增设专章作出具体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6月26日在分组审议时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也建议增加监护一章,对监护法律关系予以规定。“草案第5章收养里多处出现‘监护人’一词,但是何为监护并没有明确,监护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还包括对丧失自理能力老人的监护,在这方面要有比较详细的描述,现在社会上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希望在民法典中能够补充强化和完善对残疾人的监护责任,设立监护制度,以法律加以保护,厘清其性质和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世明说, 国外有关民法典在监护方面分量很大、很重,这也是对保护弱势群体同时减轻其家庭成员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非常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
- 2017-07-31湖里区妇联开辟婚姻家庭辅导项目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