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后,在男方、娘家通常都拿不到土地承包权。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应作出相关规定,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的山林、草场,自建房屋等可以依法分割,为农村妇女离婚救济提供可行的路径。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农村妇女离婚,土地承包权往往拿不到,山林、房屋常常也不分割,如何救济,拿什么来救济?农村妇女占农业人口的大多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时,立法者、学者要进一步关注农村妇女的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说。 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应当做出哪些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日前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分居“满二年”当判离婚建议改为“满一年” 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56条第3款规定了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其中第4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建议,将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56条第3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两年”改成“一年”。 李登海说,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我就‘二年’修改为‘一年’谈了7个理由,其中有一个理由就是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都是规定为分居一年,而且我国台湾和香港的立法规定也都是一年。更主要的是,农村妇女在双方分居以后,因为我们国家大都是男娶女嫁,分居后男方住在家里,女方因为没有地方住就到娘家或者姊妹家去住了,这对妇女是一个很大的伤害。当时我也提出,这种情况在城市里可能感觉不出来,但在农村中确实是件大事。” “现在看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经过社会调解、家庭调解都不行的情况下,我觉得一年就可以了。”李登海说,当时是想为了保护妇女权利、惩罚有钱的男方另娶所以搞成两年。现在看来,事实并不是想象的那样,建议在这次修改当中,还是改为一年。这样比较合理,才是真正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把分居时间从两年调整为一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哈尼巴提·沙布开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 哈尼巴提·沙布开说,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存在女方离婚后无处可去的问题。有的回到娘家,因土地承包后形成的家庭土地关系,导致既没有土地支撑她生活,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此以往,给离婚妇女在农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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