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进一步扩大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由原《条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并轨运行。 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经调整,不再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适用本条例。不过,其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社区不再发放轮候号 《草案》拟删除原由社区居委会“发放轮候登记号”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协助核查机制,赋予申请人对审核结果申请复核的权利。 在原《条例》中,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申请时即给申请人发放轮候登记号码。这在实践中造成群众误认为只要有轮候登记号,就是符合资格的,而且政府必须给其分配保障性住房。 为申请家庭建信用档案 《草案》新增了信用档案制度,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申请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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