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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价格公约引发垄断质疑 明起寄件实行"价格底线"

2014-03-31 11:4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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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黄嵘)

厦门日报讯 近日,我市电商从业者相继接到了快递公司发来的通知,通知称为维护我市快递行业的价格稳定,市快递行业协会发起了《厦门市快递市场价格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计划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寄件“价格底线”,统一确立寄件最低价格,《公约》中提及的快递公司名单,包括我市10余家快递公司——顺丰、EMS、申通、圆通、中通、韵达、汇通等。

一边是让价格回归理性的呼吁,一边是涉嫌价格垄断的质疑,我市快递行业协会拟实行的“价格底线”引发诸多争议。

事件

快递价格底线

主要针对电商

据悉,上述《公约》为市快递行业协会组织厦门多家快递公司召开座谈会约定达成,此次调价主要针对电商,个人寄件或不受影响。

依据快递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和价格体系,《公约》将我市快递公司分为A、B、C三类,并参照寄达地区、首重、续重等要素,设立不同的最低销售价格。如同样是1.2公斤以内的快件,从厦门寄往福建、广东、安徽、江浙沪一带,A类快递公司的价格不得低于5元,寄往其他地区的则不得低于8元或8.5元。

质疑

快递联合涨价

增加电商成本

尽管上述《公约》的制定看似事出有因,但通知发布后,旋即引发质疑。

我市电商从业者王女士认为,快递行业的联合涨价,意味着电商的成本增加,这将限制厦门电商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力。王女士的担心也道出了不少消费者的隐忧。市民陈小姐认为,电商因快递行业“价格底线”而增加的成本,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让王女士更为耿耿于怀的是《公约》的合法性问题。在她看来,所谓的“价格公约”更像一种“价格合谋”式的垄断,“本来,我可以自由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进行合作,但‘价格公约’一出来,所有的快递公司同价,使我丧失了这种选择权。”王女士认为,快递行业的价格应由市场说了算,“其他力量的手不宜伸得过长。”

“和之前驾校联合涨价涉嫌垄断一样,快递行业的联合涨价应该也是一种垄断行为。”《公约》使王女士不由联想到了早前全国多地出现的驾校联合涨价事件。

回应

市快递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价格公约”的制定是我市快递行业自救的一种方式,即以统一最低价来“保价位”,从而破解我市快递行业的微利乃至亏损的困局。

这位负责人称,近两年来,我市快递市场环境愈发恶劣,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电商客户通过压价的形式,挤压了快递行业的利润空间。

厦门圆通快递负责人刘先生分析说,2012年起,我市部分电商开始争夺快递市场的利润空间,更有甚者完全依靠快递费获利。“比如成本价4块的东西电商卖1块,亏的价格就从快递费的差价里补回来。”刘先生用“被逼的”来形容快递公司面对电商压价的无奈,“快递公司为了赢得占有率,完成业务指标,不降价也得降价。”

“以前是寄件量越多,越高兴,因为赚得多,现在不行了,因为量越多意味着亏得越多。”刘先生坦言,电商的抱团压价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快递公司的利润率,“利润少了,快递服务质量也会受影响。”在他看来,电商的“竭力压价”使厦门快递行业的价格战愈发频繁,市场环境也随之更为恶劣。

对于刘先生的看法,中通快递负责人潘先生表示赞同。昨日,刘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寄往杭州为例,厦门的电商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费通常在8块钱左右,而电商向快递公司支付的快递费,只要3到4元,即便我们按照公约规定收取5元快递费,电商还是有钱赚。

”潘先生认为,《公约》并不会增加电商的成本,无论是大型电商,还是中小型电商,概莫能外。

“我们强调的是让价格回归理性,从而更好地规范市场。”市快递行业协会表示,协会意欲借力《公约》,确定合理的价格范围,让快递行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良性转变。

声音

部分快递公司

恐失竞争优势

对于快递“价格底线”的质疑,还来自快递行业内部。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有的快递公司实际上并不乐意加入《公约》。”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快递公司素来以低价打开市场,“确立‘价格底线’后,快递公司难免失去竞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从这位业内人士提供的一份行业协会文件获知,为确保“价格公约”的有效实施,市快递行业协会还牵头组建了“快递市场价格监督小组”,作为公约的监督机构。一旦发现有快递企业的收寄价格低于“价格底线”,监督小组将予以10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所罚款项中,1万元用于奖励举报人,剩余罚款由其余快递企业平分。“力度这么大,怎么敢不同意?”这位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快递公司加入《公约》实属无奈。

说法

设定价格底线

涉嫌构成垄断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市快递行业协会制定《公约》的做法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本是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统一定下最低价格,最终都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郑律师分析指出,良性的市场应是正当竞争,价格的升降需由市场自行调整。

郑律师称,行业协会成垄断推手的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而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郑律师认为,快递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反垄断相关部门应对《公约》的合法性问题,尽早做出表态。

《公约》是否涉嫌垄断,由于采访时适逢周末,记者尚未能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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