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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出首张单独两孩再生育证 即来即审15日办结

2014-04-09 08:21  鲍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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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领到厦门发出的第一份“单独两孩再生育服务证”(林少秦供图)

  

东南网4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鲍娜 通讯员 黄光华 李喜瑞)昨天下午,在湖里区计生局,市民陈女士等三对符合条件的夫妻,领取了厦门首批单独两孩再生育服务证。他们当天上午向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当天下午领证,成为全市第一批领证的幸运儿。

三对夫妇当天提交材料当天拿证

4月4日,省卫计委正式发布了“单独两孩”的一系列配套衔接政策,而厦门市、区计生部门在此之前,也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厦门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近两万五千对,其中问卷调查显示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占60%左右。其中三分之二集中在岛内,思明区占了一半以上。同时摸底结果显示,出生于1975年—1985年期间的夫妻,是单独二胎生育高峰年龄段,另外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符合条件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人数较少,均不到500对。

湖里区计生局工作人员介绍,昨天共收到街道递交的五份申请材料,其中三对夫妇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工作人员利用中午时间加班办理,在递交申请材料几个小时后,这三对夫妇就惊喜地收到了湖里区计生局签发的《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生育服务证》。

即来即审很方便最长15个工作日办结

导报记者昨天在发证现场采访时获悉,在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服务证过程中,为方便市民,厦门市计生部门推出多项便民措施。首先,全面公开服务事项,把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要办理的相关计划生育证件、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

厦门市计生委还提出,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即来即审,限时办结。”市计生委工作人员昨天表示,将尽一切力量,把好事办好,让市民群众满意。

按照办理流程,镇(街)计生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现场实时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在办理时限方面,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人口计生局对材料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能够提供真实、完整、有效材料的申请人夫妇,将会很快获得批准。

人物

全市第一个领证,她真幸运!

昨天,37岁的陈女士领到了厦门市发出的第一份“单独两孩再生育服务证”,激动的心情难以抑制。陈女士本人在社区工作,是家中的独生女,2007年她当上了妈妈,生育了一个男孩。

去年7月,“单独两孩”的政策公布后,她心里就一直希望能够再有个女儿。儿子也经常凑热闹说,很想家里再有个小妹妹。不久前,省里的政策落地后,她就开始整理家中早就准备好的各类材料。

昨天是假期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她一早就把全套材料都递交到街道,想不到在吃午饭时,就接到通知说证件已经办好。昨天下午,她穿着玫红色的毛衣,一脸喜气地领取了《生育服务证》。“太幸运了,而且领到的还是全市第一份单独两孩生育证!”她和丈夫都特别激动,感叹办证速度如此之快,完全在他们的意料之外。

热点问答

●什么人是符合政策对象?

夫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一方为独生子女;2.双方只有1个子女;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哪些人群可在厦门申请?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一)夫妻双方户籍在厦门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一方户籍在厦门,一方户籍在外地市的夫妻,可以在厦门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户籍都不在厦门的,不能在厦门市申请再生育审批。

●有无设定生育间隔限制?

我省已于2012年12月取消生育间隔,本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可自主安排再生育的时间。

为保障母婴安康,市人口计生委倡导市民:“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政策,没必要“抢生”,请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科学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注重优生优育,迎接一个健康的宝宝。

●生两孩可享受多长的产假?

不少人关心,合法生了“老二”,产假怎么算?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

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4个半月)—180天(6个月),男方照顾假为7—10日。这是对生育独生子女的一种优待和奖励。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这种奖励产假。

●政策实施前已怀孕怎么办?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日(2014年3月31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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