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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泳池可能只能算景观池 若虚假宣传业主可维权

2014-08-09 16:47:49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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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赵晨旭)昨天厦门晚报报道了几家小区泳池不开放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在厦门并不少见。记者采访发现,泳池不开放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有的是因为经营成本过高,收不抵支,只能关闭;有的则是开发商在建设之时,把普通水池当做游泳池来宣传,根本没打算将泳池应有的配套设备建设齐全,从一开始就不能开放。

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有虚假宣传之嫌,业主可维权。

【分析1】

成本高客源少责任大,物业不愿做这事

“亏本啊,小区比较小的,户数不多,游泳池如果开放的话,成本很高,水费每吨3元,要换水,管理人员也必须要配备,消毒、水处理要费用。所以物业一般不愿意做这些事。”关于一些小区不开放游泳池的现象,一位从事物业管理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这名业内人士说,现在主管部门对泳池的准入门槛很高,除了要求有人管理游泳池外,还必须配备救生员。“现在在一些大的开放的游泳馆,专业救生员的工资一个月都六七千元,物业哪里能承担得起。”如果不配备救生员,一旦主管部门查到,罚单就是一大笔。“万一罚个一万两万,挣都没挣这么多,还怎么做?”

这名业内人士还说,现在稍微新一些、比较上规模的小区,大多会配备游泳池,这就使得一些较小的小区虽然有游泳池,但很难将消费者拓展到其他小区。成本高、消费者少,这些因素使得一些小区不得不停掉游泳池。

“其实也有一些做得不错的,有的小区利用游泳池进行游泳培训,形成一定区域里有名的培训机构,每年夏天都非常火。”这位业内人士说,有时物业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面对游泳池的问题,这种懈怠的态度会让业主受委屈。

市物业管理协会童主任告诉记者,除了物业经营的压力外,不论是自己经营还是对外承包,物业都要对自己小区游泳池里发生的事情负责。

比如,之前集美中心花园小区的游泳池对外承包,由他人进行游泳培训等项目。过程中一名游泳者不慎溺亡,法院对此的判决是,承包商付70%的责任,物业连带也要负30%的责任。“承包人没有钱,把物业账上80多万元全部划走了。”童主任说。

【分析2】

无更衣淋浴消毒配置,“泳池”只能是水池

很多居民在购房之前,看到楼盘里有建水池,就以为小区配备有游泳池,便下决心买了,入住后却得知,这水池不达标,根本无法使用。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小区游泳池在建设时就先天不足,“缺胳膊少腿”的比比皆是,比如有的没有淋浴房,有的没有消毒池,有的只有儿童池……

其实,游泳池是有严格标准的,并不是能下人的池子就是游泳池。

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规定,2003年以前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之后新建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池面还要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除此之外,还要有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消毒池等最基本的硬件。

在《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中,对浸脚消毒池的尺寸以及强制淋浴的长度又还有着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如果没有这些,最多只能算是“有着游泳池面貌”的景观水池。

业内人士透露,出于方便,一些开发商售楼时,将审批通过的景观池以游泳池的名头加以宣传,如果池子要开放,还得再建相关设施,开发商就没那么积极了。

【律师观点】

挂羊头卖狗肉,业主可起诉

对于开发商将缺乏必要设备的水池挂上游泳池的名头加以宣传这个问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梁娟娟律师说,业主可以开发商违约为名提起上诉。从法律上讲,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可以当做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实际与宣传不符,就是违背合同,业主可以搜集当时的宣传资料提起上诉。不过,有一些开发商会在购买合同中加上“宣传资料上的事项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这一条,如果这样,业主就无法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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