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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被查明有两套保障房 愿退还一套保障性租赁房

2014-08-21 07:30  吕寒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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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吕寒伟 见习记者 刘承烺/文 陈巧思/图)高林一里一套保障房被出租近两年,本报昨天报道以后,引起市建设局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查明,该保障房的房主有两套保障房,一套是公务人员租赁房,2008年前申请;一套是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2010年申请。

导报记者查询到,依据此前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2008年7月15日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但是,在购买了保障性商品房后,房主并没有及时退回原有的租赁房。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退出规定,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应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建设部门已经约谈了房主,并做了笔录,房主做出表态,将退还原来申请的保障性租赁房。对于其出租行为,市建设局已经启动执法程序,将发出整改通知书。“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保障房,存在违规行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市建设局保障办负责人表示。

问题1 谁在监管保障房?

导报报道的这套保障房,于2012年签订了出租合同,为何近两年时间没有被发现?对于监管保障房的使用管理,《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里其实早有明确。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而物业服务企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这是政府部门、物业,监管和巡查力度不够的原因。”正在申请保障房的市民张先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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