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詹文)符合条件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厦门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为促进厦门汽车租赁企业发展,扶持汽车租赁企业做强做大,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扶持龙头汽车租赁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是指经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在厦门设立企业法人总部、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在厦门市以外四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自有租赁车辆数达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给予减免通行年费,并根据经营贡献或规模化经营情况予以一次性奖励。 该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 ●减免通行年费 按企业租赁车辆数分档减免通行年费:1500辆以下的,减免50%通行年费;超过1500辆至2000辆的部分,减免75%通行年费;超过2000辆的部分,减免100%通行年费。 企业在外省使用的闽D车牌租赁车辆符合先征后退条件的,可选择先征后退或按本办法缴交通行年费,但两种优惠不可同时享受。 企业须按规定一次性补齐享受本优惠政策前欠缴的车辆通行年费。确认享受本优惠政策前已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年费的,其差额部分不予退还和抵缴。 已享受减免优惠标准缴纳通行年费的企业租赁车辆,如因报停、报废、转籍、被盗等退出经营的,不予办理退费。未享受优惠的,仍可办理退费。 企业新增租赁车辆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申报,其通行年费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经营贡献奖励 在厦门年缴交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以自然年核定)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规模化经营奖励 闽D牌租赁车辆数超过3000辆且在三个以上省份十个以上地市设立经营分支机构的龙头汽车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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