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阿黄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阿黄死亡的近因是否是因其酒后驾车。若是阿黄酒后驾车所致,则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告免责情形,被告不需要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张刚超速、超载,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阿黄的血液虽检测出酒精,但交警部门已认定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 投保时隐瞒病情遇意外保险不赔 由于隐瞒患结肠癌的事实,家人未拿到赔偿 投保前已被医院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但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013年5月21日,陈兴(化名)在吃鱼时由于不小心被鱼刺卡住喉部,家人立即拨打附近的卫生院电话求救,同时找来车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最后,病人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气管不能进气窒息致呼吸心跳停止。 亲人已故,家人想起2012年11月份,陈兴弟弟陈德曾在厦门为其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4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陈兴家人委托保险公司至医院勘验了现场。事后,陈兴家人将申请理赔的所有资料交给保险公司。 然而,该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通知,还作出解除合同、不退回保费、不给付保险金的决定。陈兴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0000元。 原来,陈兴在2012年10月12日就已经被郑州一医院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但投保人陈德和被保险人陈兴在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被保险人健康、治疗状况时,两人均明确在否定选项上打钩,在被告询问是否有癌症时,二人也均确认没有。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向业务员隐瞒了被保险人此前已被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的情况,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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