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意外死亡保险竟然不愿赔 由于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属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被保险人死亡,家属提供了公安机关及法医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但保险公司却辩称该死亡证明书中确认的“意外死亡”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含义并不一样。不过,因保险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最终要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2013年6月20日,张南在其宿舍卫生间死亡。保险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派员到事发地点,公安机关也到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张南进行了尸检。2013年6月22日,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证明书,确认张南“因意外死亡”。 意外发生4个月前,张南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不过,张南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不赔偿。于是,张南父母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张南父母认为,张南的死亡证明书已证明其系意外死亡,且张南的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确认的“意外死亡”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含义并不一样,且从法医拍摄的照片、制作的检验记录等可以确定,张南的死亡没有外伤,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张南父母保险金1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该四个要素是意外伤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南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公安机关及法医通过现场勘验后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张南系意外死亡,由此能够初步得出张南的死亡系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结论。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南的死存在故意的或疾病的或非外来的情形,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投人身意外险当心这些纠纷 人身意外保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黄南清法官分析,在人身意外保险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承保范围的理解争议,即对于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的存有争议; 对免赔条款的适用争议,即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保险公司有否对相关免赔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存有争议;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争议,即对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健康、职业等情况有无询问,投保人有无如实相告存有争议; 此外,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增减。此时,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往往也容易引发纠纷,成为争议焦点。 注意这些细节减少保险纠纷 黄南清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投保时要详细了解所投保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条款)、保费缴交时限等重要问题,必要时要增补在保险合同中; 2.对于保险公司就个人健康、职业等问题的调查询问一定要如实回答; 3.对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增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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