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省住建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可提取公积金的三种情况,该政策从本月起将陆续在各设区市实施,各地家庭收入比例等核定上也会有所不同。 一、缴存了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租赁期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每年提取一次。 二、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且在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偿还贷款等提取行为,自缴款之日一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 |
相关阅读:
- [ 10-20]新政能否唤醒“沉睡的公积金”
- [ 10-17]下月起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 将可用于交房租物业费
- [ 10-17]福建:交房租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最快下月起实行
- [ 10-15]公积金贷款将可异地申请 职工只需连续缴存6个月
- [ 1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厦目前缴存1年方可贷款
- [ 10-14]在厦门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等 没有收费项目
- [ 09-09]厦门提取公积金流程再优化 新举措已从6日起实施
- [ 09-09]厦门住房公积金手续简化 提取公积金无需单位盖章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