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14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邹玒 通讯员 厦法宣)厦门的小区越来越多,但与物业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厦门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就如今物业类的热点案件进行了回答,并公布典型案例。 情景一 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需要担责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厦门某小区业主孙先生家中被盗,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被抓获。 孙先生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对安全保卫的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查看小区监控的结果显示,的确是物业公司的工作存在疏漏。 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将其告上了法庭。 由于物业公司拿不出充分履行安保职责的证据,且从小区监控等证据均证明物业存在过失,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当孙先生财产损失的40%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盗窃案件具有突发性等特点,而保安服务只是一般预防措施,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不能苛求其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因此,最终判定物业承当4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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